T形交叉交通警告标志原则上设在与交叉口形状相符的道路上。T形交叉交通警告标志设在进入T字路口以前的适当位置。

2007年3月9日7时许,大连金州区五一路检测线路口。该路口为平交、标准的T形交叉口,无交通信号控制。郭某驾驶面包车沿五一路由南向北直行,吴某驾驶轿车由东驶进路口向南左转,双方在路口内相撞,致轿车上两名乘客死亡。经现场勘查、对当事人讯问及检验鉴定综合分析,事发路段五一路为南北走向,路中设有隔离带,为双向六排机动车道。而东西方向为无名路。两路相交的路口内无任何交通信号控制。郭某以60-70公里的速度驾驶面包车由南向北在五一路的紧靠中心隔离带的快速车道内行驶,行经事发路口时与吴某驾驶的沿无名路由东向南左转的轿车相撞。双方驾驶员自述在驶入路口时均未发现对方。面包车的正前部与轿车的左侧前后门处相撞。本次事故发生在T形交叉路口,两车分别由两条路进入路口,形成了交叉点。两车没有停车了望,没有让行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双方的让行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T形交叉路口应遵守: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T形交叉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故,吴某负事故主责,郭某负事故次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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